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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修正條文,請師資生務必詳閱。

一、本辦法業經本校110年4月12日109學年度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第4次會議暨同年5月26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並經教育部同年6月18日臺教師(二)字第1100081032函同意備查。
二、本辦法第19條修正內容涉師資生每學期及暑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上限,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意旨,本校師資生尚未申請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三、請師資生所屬相關系所依修正條文辦理相關業務,或修正貴管相關規定,不另行通知。
四、如有任何修習教育學程疑問,歡迎隨時詢問師資培育中心或所屬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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