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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僑生、港澳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名冊」
一、
依本校「僑生、港澳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辦理。
(附件
1
)
二、有關
「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僑生、港澳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名冊」(附件
2
)
,名冊內學生得於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惟不具師資生資格),並依本校當年度經教育部核定之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及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等相關規範修課。
三、依本規定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倘符合開立證明者,僅做為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申請教職之證明使用,不得做為申請參加本國教育資格檢定考試或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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