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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16年度起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之中高級認證測驗調整為每年辦理1次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14日臺教師(二)字第1150081197號函及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8月6日原民教字第1150040831號函辦理。

二、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辦理旨揭中高級認證測驗,涉及師資培育及族語教學資格條件之範圍如下:
 (一)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2條規定,以下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得以原住民族語從事相關教學課程之師資:
   1、國小原住民族語文專長合格教師、族語文教學支援老師或族語老師。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得以原住民族語從事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以外學科教學及教保活動課程。

三、教育部為保障原住民族公費生及師資生、或欲從事族語教學者,取得族語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及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前以115年7月27日臺教師(二)字第1152602111號函,建請原民會辦理旨揭中高級認證測驗仍維持全國性1年2次(自110年起至115年12月止,為每年4月及12月各辦理1次);原民會經綜合考量族語復振政策等因素,調整認證測驗為每年辦理1次,惟將視實際情形,另行評估專案辦理測驗或採行其他適當配套措施,以兼顧相關人員取得資格之需求。

四、請有意願擔任116學年度以族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等師資生,通過115年度第2次族語族語中高級認證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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