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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要函文-有關有關師培法逾過渡期後是否須重新教育實習相關說明

有關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逾過渡期後是否須重新教育實習一案,請參閱教育部111年11月22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5010號來函。

【教育部函釋重點】
本次函示指出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培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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