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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修正後條文

一、本要點業經本校114學年度第2學期115年5月13日教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並經教育部115年6月29日臺教師(二)字第1150052618號函同意備查。

二、本次主要修正學分抵免年限規定,在抵免申請日前10年內所修習學分原則下,明定逾10年學分之抵免彈性,說明如下:

  • 凡具備相同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之任教或實務工作經驗者,檢附相關證明經審查通過,抵免年限依以下資格延長:
  • (一)具3年以上經驗之現職或進修者均得抵免。
  • (二)具2年以上經驗且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之現職或進修者均得抵免。
  • (三)依累計年資數向前延長抵免年限。
  • (四)其任職年資未連續者,單次任職須滿3個月以上仍得累計。

三、要點請詳本中心課程相關法規(網址:https://practiceweb.ncue.edu.tw/p/412-1007-700.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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