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新舊制變革說明
一、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於107年2月1日施行。修法重點為調整「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順序。
二、新舊制度重點說明: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完成實習→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完成實習→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
三、各階段之師資生適用情形:
因應師資培育法規定,不同時期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其考試與實習之相關規定如下:
83~91學年度(含91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
- 不適用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須重新取得師資生資格。(教育部110.5.4函釋)
92~96學年度(含96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
- 已修習師培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無法採行新制,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申請教育實習。(教育部109.9.21函釋、109.9.24補充函釋、112.7.26補充函釋)
- 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參加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者,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教育部111.11.22函釋)
97~106學年度(含106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
- 若尚未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於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6年內(113年1月31日止),得適用舊法規定;必須在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倘若未能於113年1月31日前申請教育實習者,則一律適用新制。(教育部111.11.22函釋、教育部112.7.26函釋)
- 若已完成實習,但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於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10年內(117年1月31日止),得適用舊法規定,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後取得教師證書;倘若未能於117年1月31日前取得教師證,超過期限,必須重新實習。
107學年度(含)及其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
- 一律適用新制,採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參加教育實習。
教育部函釋請參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