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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新舊制變革說明

一、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於107年2月1日施行修法重點為調整「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順序。

二、新舊制度重點說明:

  • 舊制(107年1月31日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完成實習→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 新制(107年2月1日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完成實習→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三、各階段之師資生適用情形:

因應師資培育法規定,不同時期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其考試與實習之相關規定如下:

83~91學年度(含91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 不適用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須重新取得師資生資格。(教育部110.5.4函釋)

92~96學年度(含96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 已修習師培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無法採行新制,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申請教育實習。(教育部109.9.21函釋、109.9.24補充函釋、112.7.26補充函釋)
  • 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參加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者,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教育部111.11.22函釋)

97~106學年度(含106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 若尚未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於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6年(113年1月31日止),得適用舊法規定;必須在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倘若未能於113年1月31日前申請教育實習者,則一律適用新制。(教育部111.11.22函釋、教育部112.7.26函釋)
  • 若已完成實習,但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於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10年(1171月31日止),得適用舊法規定,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後取得教師證書;倘若未能於117年1月31日前取得教師證,超過期限,必須重新實習

107學年度(含)及其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 一律適用新制,採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參加教育實習

 

教育部函釋請參見:

教育部109.9.21函釋

教育部109.9.24函釋

教育部110.5.4函釋

教育部111.11.22函釋

教育部112.7.26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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