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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中等教育專業課程地圖補充說明:

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26條規定應修課程如下:

※依師資培育法第三條第三項:「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26條規定,需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審核通過後,始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1)學士班師資生修畢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且成績考核及格

者,並取得學士學位畢業證書。

(2)已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師資生,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不

含學位論文)、修畢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且成績考核及

格者,惟非專門課程培育系所之研究所師資生,另應具足擬任教學科相

關學系輔系應修之課程及學分且取得證明。

  1. 中等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26教育學分,每學期修課上限不得超過總學分數之三分之ㄧ,修業年限應至少二學年(至少4學期,寒、暑期課程不得列入4學期計算)。
  2. 暑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至多列計3門科目或6學分,上述暑期學分不列入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且不計入教育專業課程之修業年限,惟暑期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得併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數計算。
  3. 師資生需符合技職法規範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或相關課程。
  4. 教育專業課程有其修課邏輯,必修課程修課順序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育實踐課程。
  5. 擋修機制:
  1. 修習教材教法課程及教學實習課程需至少完成1門教育基礎課程1門教育方法課程。
  2. 修習「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前需完成「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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