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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申請說明及繳交資料如下

加科相關說明

已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修畢另一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科目及學分,且符合本校規劃之專門課程及學分數者。

例:原持有「高級中等學校地理科」教師證,欲辦理「中等學校社會領域地理專長」教師證書者

另一類科相關說明

已具備另一師資類科教師證書者(中等特教身障、中等特教資優、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班)),修畢中等學校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專門課程,依現行法令得免參加教師資格考及教育實習,即可申請加另一類科。

專門科目適用版本及法規 以申請日經本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課程為認定依據

說明:依108年6月26日臺教師(二)字第1080062061B號令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十點:「各大學辦理…略,或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修習課程者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經本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課程為認定依據。」(申請日係為送交申請加科相關表件時,師培中心課程與認證組收件之日)

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一覽表連結

序號
申請類別
請詳閱下列說明,未依規定檢附者
(通知補件期限內未完成補件,將退件處理,不再接受補件,請重新送件審查)
表格下載
1
中等學校教師申請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
請詳閱需檢附資料
2
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申請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
請詳閱需檢附資料
3
申請另一類科-中等
請詳閱需檢附資料
4
申請另一類科-特教
請詳閱需檢附資料
5
申請註記雙語次專長
請詳閱需檢附資料
教師證發證日期於
107年10月16日以前 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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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證發證日期於
107年10月16日以後 檔案
證書正本不繳回,請填寫 切結書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師資生修習外校專門科目採認原則

6

修習外校專門課程科目採認申請表

※修習外校專門課程科目者,皆須填寫並檢附課程大綱(含本校及外校)、外校成績單正本一併送審。

檔案

7

外校專門課程科目名稱相異採認理由書

檔案

8

專門課程科目超過10年學分採認及認定表

※專門課程科目欲採認超過10年年限者,皆須填寫本表並檢附相關在職證明一併送審。

檔案

9

特殊事件申請表

※本表適用申請隨班附讀、至外校加科(本校無培育之專長,協助發文)…等。

檔案

 

「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教育部109年1月15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04322號函)

1.國中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

2.高中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

3.職校群科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

@教師證書變更、遺失、補發等申請非本校業務請逕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 查詢

@查詢教師證書(教育部及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證),請逕至國家發展委員會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台教育 項下查

 

審查流程如下:
1.師資培育中心收件(通知補件期限內未完成補件,將退件處理,不再接受補件,請重新送件審查)
2.送培育系所審查、核章(約需7~14個工作天,若有外校採認課程約需1~2個月)
3.師資培育中心複審、核章(約需7~14個工作天)
4.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加科--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完成開立;加另一類科--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完成審查,始得列入審查名冊審件資料送委員會審查,通過函送教師證書核發小組;不通過函文退件)
5.函送教師證書核發小組審查(約需28個工作天)
6.教師證書核發小組審核後函送教育部複審,複審無誤後核發教師證書並將證書寄回本校(約需28個工作天)
7.本校收到教師證後寄回申請人
8.教師證書上之日期為本校發文送審日期
備註:已符合本校辦理加科(加另一類科)資格者,經由本校函送教育部申請,屆時是否取具申請科別之合格教師證,以教育部發證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