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畢業生賠償公費申請流程
一、依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辦理。
二、公費生分發後需連續服務六年期滿(不含實習、入伍),否則需依比例賠償公費。(備註:服務未滿一年之時間,仍須賠償公費)
三、申請者填寫「公費畢業生償還公費申請書」(備註:賠償金額部分不需要填寫)
四、檢附相關資料郵寄 彰化師範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500207 彰化市進德路一號 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
(一)、公費畢業生償還公費申請書。
(二)、提供申請事由之佐證資料,如研究所錄取通知等。
(三)、現服務學校同意函。
(四)、畢業證書影本。
(五)、服務年資證明。
(六)、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等影本。(女生免附)
五、本中心收到資料後,送請學務處生輔組核算賠償金額。
六、通知申請者需賠償之金額
七、申請者購買郵局匯票,抬頭「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回寄本中心實習組,或親至本校出納組進行繳費。
八、本中心開立證明書(解除服務年限證明書),並連同收據寄給申請人